繼承人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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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繼承人負有為被繼承人繳納應繳税款和償還債務的義務。當然,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的權利,也就可以不承擔這一義務。
由於“養老育幼”原則是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則之一,故如果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的話,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税款和債務,也得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保留適當的遺產,然後才能按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
由法定繼承人以其所得遺產予以償還;如若仍不足償還時,剩餘債務再由遺囑繼承人和遺贈受領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另外,在分割遺產時,應先清償税款和債務,
原創然後才談得上執行遺囑中關於遺贈的內容問題;如果清償後遺產已所剩無幾,自然遺贈也就失去了效力。
但我國法律實行限制繼承原則,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在清償時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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