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繼承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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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繼承人包括哪些?

一、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繼承人包括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若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死亡,第二順位的主體才有繼承權。

1、配偶。配偶是夫妻之間的相互稱謂。配偶以合法有效的為條件的,只要男女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即為夫妻,他們相互之間即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承子女,他們對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其中,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被他人收養以後與生父母的權利關係即告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相互間不享有繼承權。至於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則根據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而定。繼子女和繼父母相互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當一方死亡時,可互為繼承人。反之則不能成為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後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二、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的繼承比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此條法規: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雖然在農村地區,宅基地本身並不具有可繼承性,但是大部分的村民都是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故此會出現宅基地的使用者死亡之後,其他的主體依舊可以繼承使用宅基地的情形。但是這並不能認為宅基地是可以繼承的,若是房屋坍塌,那麼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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