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銀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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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網上銀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合同相當於當事人雙方自己制定法律。法律確定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願與約定而己。網上銀行各個當事人所簽訂的協議當然對其本人也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合同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具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出現,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但由於網上銀行的特殊性,當事人之間主要是採用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合同,對網上銀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格式合同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是對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問題,應該從法律的角度對網上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進行以下規制:第一,如果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對網上銀行與客户的民事責任分擔條款有違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客户的申請直接依據公平原則認定該條款無效或變更該條款。第二,網上銀行應該採取合理釣方式提請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釣條款,並按照客户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一説明。

其次是格式條款的無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網上銀行提供的合同中包含合同法中規定的格式條款的內容無效。

2、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的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表現在因網上銀行、網絡系統的擁有者及通訊線路的提供者泄露了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客户個人隱私及商業祕密,給客户造成損失的情況。網上銀行中由於數字化貨幣、電子支票的使用與紙製的現金不同,客户必須向數字化貨幣的發行人、網上銀行的系統操作人提示一定數量的個人資料才能得以使用,由於這些個人提示資料是在因特網等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操作的,數字化現金的序列號碼也為向外界傳播信息提供了機會。因此,如果存在因網上銀行、網絡系統的擁有者、通訊線路的提供者泄露了在訂立合同中及業務操作中客户個人隱私、商業祕密而給客户造成損失的情況,以上當事人要承擔過錯責任。

對於網絡銀行自身缺陷或者故障,導致客户獲利的情況,應區別對待。比如,甲把5萬塊人民幣存入乙網上銀行,乙銀行自身數據庫設計缺陷,多劃撥了10萬,然而甲平時不愛記賬,在銀行發覺時已多用了5萬塊。這種情況不屬於不當得利,而應歸於侵權行為。由於甲主觀上並非故意,因此只需返還銀行損失即可;如果甲明知是銀行系統故障使自己獲利,卻使用這個非法利益的,應當對甲進行懲罰性賠償,即不但要求甲賠償損失,而且應對甲進行罰款。因為銀行不同於一般的商事主體,受到國家特殊法的保護,懲罰性賠償是基於維護銀行的安全性考慮的;如果甲知道是銀行系統故障而使自己獲利,但尚未使用這個非法利益的,所得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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