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流撫養監護人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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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輪流撫養監護人的規定有什麼

輪流撫養監護人的規定有什麼

沒有撫養權並不代表沒有監護權,兩者是不同的含義。根據我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因此,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相反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同時也應當通過支付撫養費,行使探視權等教育、撫養權利來間接的實現監護權。

男、女雙方離婚時,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協議輪流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男、女雙方離婚後,任何一方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有爭議並且想要主張變更的,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如果協商不成,想要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撫養權歸屬的規定有什麼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輪流撫養監護人的規定有雙方離婚以後對子女輪流撫養不會改變父母其監護人身份。如果一方沒有獲得撫養權的話,那麼依然還需要根據規定進行支付撫養費,同時其也有行使探視權的權利。如果需要更改撫養權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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