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流撫養調解書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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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流撫養調解書規定是怎樣的

輪流撫養調解書規定是怎樣的

(1)協議應該明確、具體,並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在撫養方式上,包括對子女與直接撫養當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約定;對限制他人代為撫養的約定;對輪流撫養交接的約定;對子女户口、入托、入學、醫療保險、民事代理問題的約定;對終止輪流撫養協議事由(如再婚、遷居)的約定;對臨時處理有關事宜(如在輪流期間,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撫養或需要雙方共同直接撫養等)彈性條款的約定,等等。

(2)輪流撫養時限應注意的問題。輪流撫養時限,包括輪流撫養的期限、終期、每次輪流的時間週期。輪流的週期不宜過短,也不宜太長。過短,經常變換子女生活環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太長,對於增加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輪流撫養的初衷。筆者認為,對輪流週期的確定,學齡前少兒,一般以一至兩個月為宜;如果子女已入學,最好以半個學期或一個學期作為一個輪流週期,以便於子女的學習與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各自直接撫養的時間,不一定強求一致,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3)撫養費用的承擔。輪流撫養子女並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撫養時,可以免除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保證子女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撫養期間,自行負擔撫養費,或有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還可以約定在本該一方撫養,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不能撫養而由對方代行撫養之時,依代為撫養時間長短,由一方補償對方一定撫養費用,等等。

(4)探視權的行使。在探視權利上,一方直接撫養時,應保證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這有利於加強父母與子女的感情聯繫,是保持雙方輪流撫養的連續性,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應對探視子女的方式、地點、時間等加以約定。每次探視間隔可約定一週、半個月或一月。對於節假日、子女生日時的探視,以及帶走子女與自己臨時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約定,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5)聯繫方式的約定。雙方離婚後保持一定的聯繫、溝通,是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必要過程。雙方應及時溝通子女的身體、學習等情況,對共同幫助子女適應新的生活方式、學習環境很有益處。因此,有必要對雙方聯繫方式、方法等問題作約定。

輪流撫養調解是相當於撫養權動態變更的,法律對於輪流撫養也是支持的,以法院判決的重點而言,孩子的成長才是撫養權訴訟案判決的重點,那麼孩子可以在父母雙方的共同撫養下成長,顯然是給與支持的。但是輪流撫養還是有着一些條例規定,這些規定是為了這種撫養權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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