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變更撫養權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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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要是需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話,其實也不是不可能的。而此時一般要求當事人協商變更撫養權,在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此時法院變更撫養權都有哪些條件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法院變更撫養權有哪些條件

一、法院變更撫養權有哪些條件

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於提出撫養權變更的主體,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離婚夫妻的一方當然可以。子女是否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撫養權的權利主體是夫妻或原夫妻雙方,即子女的父母雙方,子女並不擁有撫養權;因此子女無權要求撫養權變更。子女如果想跟隨另一方生活,在另一方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由另一方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的方式,實現撫養人的變更。

二、撫養權變更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説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説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説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要是在撫養權的變更上面產生了爭議的,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在對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自然要考慮到雙方的具體情況,這樣才能就是否變更撫養權做出合理的判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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