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法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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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變更撫養權法定條件有哪些

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體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變更撫養權,應該是在有監護、撫養權的權利人之間變更。

二、如何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應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其應送回孩子,經説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大部分人認為在夫妻離婚之後,一般要求變更撫養權的都是沒有獲得撫養權的那一方,但其實作為獲得了撫養權的一方,在自己不具有撫養能力的時候,可能也會主動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而這個時候,就要求符合了法定的變更條件之後,那麼最終才有可能變更撫養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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