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部門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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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部門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什麼部門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民政部門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除此之外,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二、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若是公民在履行監護職責期間,對被監護人實施了性侵的行為,或者是長期對被監護人實施家暴等的違法行為,那麼其他有權擔任維持年人的監護人的單位或者是個人,都是可以向當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撤銷、變更監護人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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