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永久撤銷是合法的嗎?
一、監護人資格永久撤銷是合法的嗎?
監護人資格永久撤銷是合法的。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監護人的身份可以被指定,同樣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撤銷的。如果監護人不能履行相應的職責的,意味着繼續擁有監護權將會對被監護人的生活無法進行相應的保障,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人的撤銷以及變更。結合實際情況來指定新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