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後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後怎麼辦?

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後怎麼辦?

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後可以要求指定監護人,比如説指定其他的近親屬或者是指定居委會和村委會擔任監護人都是可以的。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只限於父母或者子女之間,並且要嚴格審查“限制條件”,“《民法典》規定,不能對孩子實施故意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民政部的政策《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中,明確提出幾種情況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第一類就是性侵害,包括出賣自己孩子,把孩子賣了的,再就是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或者多次遺棄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或者因監護行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因此,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提交的證據應該證明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適宜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二、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情形是什麼?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第二款這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3、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監護人的資格是法律所賦予的,如果説因為監護權被撤銷的話,那麼完全可以要求再指定其他的人員為監護人並進行,對於未成年人來説的話是需要有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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