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對方探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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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終止對方探視權力?

一、如何終止對方探視權力?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民法典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所謂探視權,也稱為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對於探視權,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怎麼限制探視權的時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説,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説,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夫妻可能會因為感情不合而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權雙方都會比較在意,而對於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合法擁有對子女的探視權,如果另一方希望減少子女與對方的解除的話沒有滿足特定條件那麼都是不可能的,探視權的終止在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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