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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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責任包括: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傷害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須證明教育機構具有過錯,否則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

2、該人身損害是因教育機構內部的人員(老師、其他工作人員、在校學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機構直接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3、該人身損害因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1)舉證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中教育機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在舉證責任上,應該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只要能夠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了這些職責,使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要承擔責任。

(2)教育機構責任承擔

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直接後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

(3)賠償的項目

a、死亡賠償金。主要有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賠償。

b、殘疾賠償金。主要包括:殘疾賠償被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用具補助費、醫療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c、醫療費與康復費賠償。

d、護理費。

e、交通費。

f、營養費。

g、住院伙食補助費。

h、誤工費。

i、精神損害賠償。指對精神痛苦、肉體疼痛和其他嚴重精神反常等損害後果的賠償。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是指我國新頒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指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引導他們健康成長,使之不受到損害。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校內外的集體活動,應有利於其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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