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可以給小孩改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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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可以給小孩改姓嗎

夫妻離婚可以給小孩改姓嗎

父母離婚是可以給孩子進行改姓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第1015條規定,孩子是可以隨父親姓,也是可以隨母親姓。從中可以看出對孩子的姓沒有強制的要求。當孩子出生以後,孩子的姓名是經過父母雙方經過協商,協商一致性之後確定的。所以孩子的姓名需變更的話,也要由雙方父母協商達成一致。當父母離婚後,雙方任何一方沒有權利擅自去更改孩子的姓名。

對於離婚雙方協商沒有達成一致,亦或者是沒有協商過,其中的一方要求孩子姓名的變更,公安機關是可以拒絕不受理的。假如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的事實,而取得了孩子的姓名的變更的,而另一方要求改回其孩子原來的姓名,並且離婚的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公安機關應予以回覆孩子的原姓名。所以,離婚後孩子要改姓的,不經過雙方都同意的話,撫養孩子的哪一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單獨更改的,就算把孩子姓名改了,對方也要有權利起訴把孩子姓名更改回來,到時候還是要改過來。當然即使是孩子隨了任何一方姓,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是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的,不論離婚後是哪一方撫養孩子,父母任然具有對孩子的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及義務

如果真的要改的話,可以通過以下的步驟:首先需要子女的親生父親協商達成共識,不光要口頭達成共識,還必須要書面形式的同意的證明材料才行。並且根據孩子不同的年齡階段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孩子滿了十歲就必須徵求孩子的意見想法,如果是孩子已經滿了十八週歲的話 ,就必須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另外,給孩子辦理姓名變更,還需要帶上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其中包括:父母的離婚證和户口本、個人有效身份證、孩子的户口本等等這些材料,然後到户口所在地的相關公安機關辦理。

而辦理户籍的機構是必須讓雙方簽字同意才能給孩子辦理更改姓名的,不然的話只有一方是沒有權利去給孩子辦理更改姓名的,户籍辦理的機構也不會區辦理手續。其中的一方不同意的話,而另外一方卻強行辦理了更改孩子的姓名了的話,户籍辦理機構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沒有同意更改姓名的一方是有權利向法院告要求更改姓名的一方和户籍辦理機構的。所以離婚孩子是可以更改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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