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子女能送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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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子女能送人嗎
由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個前提條件外,收養法還規定了如下限制:(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準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這是因為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緣關係近,而且生活感情聯繫密切,收養後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生父母確有特殊困難難以撫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由符合條件的收養人收養。但此並非送人。《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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