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的分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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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撫養權的分配標準是什麼?

離婚撫養權的分配標準是什麼?

離婚撫養權的分配標準是: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則是什麼?

1、不滿兩週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的長短,一般確定為2年。

2、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由其中一方撫養:

(1)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宜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2)另一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其中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要求,就當讓另一方撫養,因為撫養子女也是另一方的義務。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另一方生活的。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的子女隨任意一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撫養。

3、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優先撫養條件。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已滿8週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隨父或者隨母生活,會有自己的選擇。因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我國對於各種情形下的撫養權歸屬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方式,雙方需要先針對撫養權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對於訴訟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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