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怎麼辦?

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怎麼辦?

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要求取消協議,並清算相關費用。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遺贈扶養協議中違約的問題有哪些?

1、履行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扶養人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扶養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例如法定繼承人故意不通知扶養人死亡的消息,而導致扶養人未履行死葬義務時,扶養人不須承擔違約責任,且其接受遺贈的權利也不應該被剝奪。

2、瑕疵履行

扶養人的瑕疵履行責任集中規定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即“如果扶養方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予以限制。”按上條規定,只有扶養人符合雙重標準才構成瑕疵履行:在行為上“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並在結果上導致“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形”。如前所述,扶養義務儘管有行為義務、結果義務之分,但多為結果義務。而從結果義務角度看,只要“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形,扶養人即構成瑕疵履行,此時判斷扶養人瑕疵履行的標準應該是單一的而不必雙重標準。

按《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扶養人對瑕疵履行行為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此時如被扶養人已死亡,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均無實際意義,至於因瑕疵履行給遺贈人造成的損失的則應從扶養人應受遺贈財產中扣除,這就是此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予以限制”的法理基礎。

有關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內容應當基於雙方協商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雙方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履行各自的條款的,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必然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為需要追究違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