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監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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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離異監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父母離異監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父母離異後,仍然對子女有監護權,獲得撫養權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説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而探視權也屬於親權的一種,屬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不可能因為離婚而自然喪失,只有法院才能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犯罪、虐待等行為,剝奪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父母對子女的親權。

二、可以剝奪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1、對未成年人有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等侵害行為的。

2、放任未成年人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其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拒不改正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長期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且拒絕將委託他人代為監護的,導致未成年人陷於困境或者危險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批評教育三次以上,仍拒絕改正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對於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必須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處理,但對子女的監護權依然是雙方擁有的,只有在存在上述可以取消監護人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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