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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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如下: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一條

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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