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徵用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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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徵用的賠償標準主要是:

魚塘徵用的賠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徵用集體所有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葦塘、魚塘、藕塘按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

(三)被徵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原有附着物補償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四)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五)停產停業損失、魚苗費等補償,評估之後雙方達成補償協議即可。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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