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因污水管被堵造成財產損失 - 物業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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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李某是某小區13號樓1單元101號的業主。今年2月12日,李某回老家哈爾濱探親時接到小區物業的電話,對方告訴李某,保潔員在打掃13號樓1單元時發現樓梯口有積水,後透過李某101號房的推拉玻璃門往屋內觀察時,發現客廳積有污水,需要他趕緊回南京處理。由於事情緊急,經李某許可,物業聯繫開鎖師傅打開了李某家的大門。物業工作人員入屋查看後驚呆了,只見李某家的馬桶正往外冒污水,傢俱、家電和木地板遭到不同程度浸泡。小區物業立即安排7名保潔人員進行清潔打掃。後經管道疏通師傅判斷,積水原因應該是衞生間主管道堵塞導致污水反冒。隨後,管道疏通師傅撬開該棟樓的排水沉沙井蓋,使用機器疏通堵塞管道,不一會,就掏出了很多未能消解的濕巾及破布等物品。經調查,當時樓上有人正常居住的分別是201、301、401和501號房。4月12日,李某回到南京處理此事。他認為,自己的房屋被水淹,樓上各住户和小區物業公司均存在過錯。隨後,李某將樓上4住户及小區物業訴至法院,索賠2.7萬元。

小區業主因污水管被堵造成財產損失,物業要擔責嗎?

法律提示

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問題。共有部分應分為兩大類:一是法定共有,即涉及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公用設施等;另一部分是自然共有部分,即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對於共有部分,相鄰各方共同使用人應當共同維護公共設施,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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