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歌體驗中的法律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音樂作為一種重要的娛樂方式,已經成為人們生活重要的一部分。隨着輕娛樂時代的到來,音樂消費形式同樣悄然着發生着變化,基於移動互聯平台、滿足用户碎片化音樂娛樂需求的音樂消費方式的出現,催生了諸多的音樂版權糾紛。

K歌體驗中的法律風險

  電話亭KTV走紅,卻因版權授權存疑成被告

  “小夥伴們,發現新的K歌好去處啦,有種私家錄音棚的Feel(感覺)。”這種在“90後”羣體中交口稱讚的“私家錄音棚”即電話亭KTV,設備非常迷你:一台觸摸式選歌機、兩套耳麥、兩把高腳椅、一間玻璃房,其外形儼然一座固定電話亭。消費者只要花上10元左右,即可隨時高歌一曲,還能錄製音樂作品分享到社交平台。這種音樂消費方式極其流行,瞬間就遍佈各大商場、遊戲廳、電玩城等場所,但記者發現,其背後存在音樂版權問題。

  近日,某音樂版權公司發現,放置於福建廈門某大型商場遊戲廳的電話亭KTV擅自播放其公司享有權利的217部音樂作品,供消費者點唱,而未經過其授權。該音樂版權公司認為商場遊戲廳經營者和電話亭KTV經營者侵犯了自身對217部音樂作品的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到法院,要求商場遊戲廳經營者和電話亭KTV經營者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

  商場遊戲廳經營者認為,自己為迷你自助K歌房無償提供場地,不參與經營、不分享利益,對作品的著作權也沒有審查的能力和義務,不應承當侵權責任。電話亭KTV經營者認為,其已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繳納版權費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雖然電話亭KTV經營者確已向音集協繳納版權費用,但是經許可適用的作品並未包含涉案音樂作品。法院認為,電話亭KTV經營者未經授權擅自提供涉案音樂作品的點播服務,侵犯了音樂版權公司的作品複製權、放映權。而無證據證明該涉案音樂作品是通過網絡播放,且不同KTV包廂的設備侵權曲目不盡相同,説明各個包廂之間的音樂作品相對獨立,並非來自於網絡傳播的相同來源,故不予支持音樂版權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求。同時,商場遊戲廳並非涉案音樂作品設備的安裝和運營者,也沒有直接從中獲益,其只是提供場所,對設備內的歌曲是否侵權並不知情,也無從審查,因此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電話亭KTV經營者立即停止侵權,停止放映並從其點播設備中刪除涉案217部音樂作品,並賠償音樂版權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3500元。

  K歌軟件讓你比想象中“更會唱歌”,卻惹上官司

  一部手機、一個迷你麥克風,在小區廣場甚至家中客廳,就能享受一把與KTV包廂媲美的唱歌體驗。如果歌唱得不錯,還能變成朋友圈的“擂主”,即使五音不全,也能在技術輔助下當一次“麥霸”。如今,各種手機K歌軟件不僅深受年輕人喜歡,連大爺大媽也為之“瘋狂”。然而,在市場認可的情況下,也有手機K歌軟件因音樂作品授權問題鬧上了法庭。

  北京某科技公司開發了一款手機K歌軟件,提供大量音樂作品的線上播放、點唱服務,其中就包括了某知名音樂家的部分音樂作品。後某公司經該音樂家授權進行維權,認為該科技公司在未經合法授權的許可下,基於商業目的,利用其經營的手機K歌軟件傳播該音樂家的部分音樂作品,侵犯了音樂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該科技公司辯稱,自己作為K歌軟件運營方,沒有能力聯繫相關音樂作品作者,自己的關聯公司已與管理音樂作品的官方機構——音集協簽訂授權合作協議,並支付了相應對價。若涉案音樂作品屬於音集協管理,則其已獲得授權,有權使用。若涉案音樂作品不屬於音集協管理,則由音集協負責聯繫版權方並支付版權使用費。因此自己不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審理查明,音樂家確實是涉案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原告公司經音樂家授權享有合法的著作權。雖然音集協是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音樂作品集體管理組織,但並非當然地管理所有的音樂作品,其管理相應作品的前提必須是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音樂家並沒有將音樂作品授權給音集協管理,因此,即便音集協和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授權協議,也未包含涉案音樂作品。而科技公司與關聯公司和音集協關於K歌平台出現版權問題由音集協出面負責的約定,只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並不能對抗音樂家維權。

  最終,法院認為,該科技公司作為一個線上K歌軟件的經營者,在沒有經過音樂家授權,也沒有向音樂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把音樂家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在K歌軟件使用,侵害了音樂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由於音樂家並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以及科技公司所獲得的收益,綜合考慮了歌曲知名度、科技公司通過關聯公司已經和權威管理組織簽訂授權協議、主觀過錯程度較小等的情況,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停止在其K歌平台上使用涉案音樂作品,並且賠償音樂家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

  歌曲版權亂象叢生,需多方協同規範

  或許在部分人看來,電話亭KTV、K歌軟件等音樂消費形態似乎不存在太多的版權問題,但其實不然,這背後涉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知識產權。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緣緣認為,當前音樂作品侵權亂象,已成為行業實現良性發展的阻礙,不能放任自流。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產生的侵權,這都與版權方、使用方、消費者等多個方面有關,若要使得侵權行為得到抑制,就需要多方協同規範。

  觀察思考

  輕娛樂時代音樂作品侵權多發亟須關注

  隨着智能移動互聯設備的普及,民眾的娛樂方式正發生着急劇變化,出現了快時尚、輕娛樂的特點。一些娛樂產品從抓住用户碎片化時間的消費娛樂需求出發,推出了全新的娛樂消費方式,形成了巨大流量。但是,在成功商業模式的背後,其野蠻生長的狀態同樣應該引起關注。2021年以來,思明區法院已受理新型音樂消費形態侵權案件近200件,呈高發態勢。該類案件訴訟主體由傳統的實體經營者、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轉變為包括線上音樂平台、獨立音樂人等在內的多元權利主體,涉案作品範圍也比以往更加廣泛,當下熱門的網絡歌曲也多成被侵權對象。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現象,主要原因在於侵權成本低,利潤空間大,而相應的維權成本卻很高。被侵權人如果要維權,起訴流程繁瑣、耗費時間長,而且即使起訴,也不一定能獲得較高的賠償。很多被侵權人因此不想採取維權措施。這反過來又使得侵權人更加有恃無恐,侵權行為更加嚴重。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公眾的版權意識不足。隨着移動互聯技術的發展,音樂作品的創作和消費形態發生變化,門檻降低,很少有人在進行音樂消費時會思考誰才是音樂作品的真正權利人,使用這些音樂作品是否需要徵得權利人的同意。而一些經營者或平台為了降低運營成本,吸引消費,則會故意忽視版權問題,往往抱着“先用了再説”的心態,萬一被訴侵權後再進行版權糾紛處理。

  目前情形下,提高版權意識尤為重要。這也是音樂版權亂象逐漸減少的基本,只有全社會都對保護版權有更高的認識,通過完善版權管理體系、建立行業規範等一系列實際措施,保障作者從作品中獲得合理的經濟收入,鼓勵更多人投身創作,促進更多高質量作品的生產和傳播,逐步減少侵權亂象的出現。

  相關執法部門也要積極履職。相關監管及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管理,構建嚴厲的責任承擔與執行保障機制,集中整治侵權亂象,特別是加大賠償力度,顯著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從源頭上控制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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