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借名買房 - 出名人不願配合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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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借名買房,出名人不願配合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第三人協助原告辦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A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至原告名下。

事實和理由:原告擬購買A號房屋,並與第三人於2001年4月11日簽訂購房認購書。後原告借被告的名義與第三人於2001年4月18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A號房屋。現購房款已向第三人全額付清,但按揭貸款仍未償清,以上款項均由原告實際出資,房屋並已向原告交付。但房屋至今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同意首先過户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過户至原告名下,兩次辦證相關税、費同意由原告負擔。

 

被告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可原、被告就A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但房屋所有權應首先辦至被告名下,再過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不同意協助辦理過户手續,被告一直聯繫原告要求辦理過户手續,但合同簽訂後,原告出國了,被告亦聯繫不到原告。

被告家庭名下目前雖沒有產權房,不影響被告的購房資質,但被告一旦購房房屋,如A號再辦證至被告名下,將產生二套房的税、費,原、被告亦未約定税、費的負擔,被告對此存在合理異議。被告可能存在税費損失及購房機會的損失,原告應首先對被告進行補償,才同意協助辦理過户,但在本案中暫不就此提出反訴。

第三人述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僅同意依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户至被告名下,但現在房屋仍未交納契税等,因此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如果交納契税後,A號房屋不存在辦證障礙。

 

法院查明

第三人北京S公司

原告與第三人於2001年4月11日簽訂《房屋認購書》,約定原告擬購買A號房屋。

後被告與第三人於2001年4月1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A號房屋,購房款共計1606449元;庭審中,各方認可A號房屋購房款已全額付清,並已經交付房屋。

庭審中,原、被告認可雙方就A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均由原告實際出資,房屋亦由原告控制使用。

另查1,被告與某銀行2001年10月8日簽訂《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為購買A號房屋貸款128萬元。經詢,上述貸款於2021年償清,房屋未設定抵押。

另查2,原告2021年11月16日《購房核驗查閲結果》顯示,初步核驗通過。庭審中,各方認可被告具備購房資質。

 

裁判結果

一、第三人北京S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宋某傑、被告陳某君辦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至被告陳某君名下;

二、被告陳某君於上述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宋某傑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户手續,過户至原告宋某傑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原、被告均認可就A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結合房屋出資情況、佔有情況,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現A號房屋已付清購房款,並已實際交付,被告作為房屋名義買受人、名義合同相對方,怠於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原告有權要求第三人、被告協助辦理過户手續,A號房屋應首先辦證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過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同意承擔兩次交易的全部税、費,法院對此支持。就原告購房資質一節,房屋管理相關部門已就原告購房資質核驗通過,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就被告所述因借名買房合同所致損失,被告可另行主張解決,此不妨礙原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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