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 - 那勞動者該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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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證明其存在勞動關係 

沒簽勞動合同,那勞動者該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如下: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户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説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來源:湖南高院、民法典實務、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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