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購買房屋網籤價格較低 - 賣方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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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購買房屋網籤價格較低,賣方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原告訴稱

陳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撤銷孫某霞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行為;二、孫某霞郭某輝立即將涉案房屋所有權恢復登記至孫某霞名下。

事實和理由:2018年底,陳某鵬孫某霞以居間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朝陽法院。2020年6月29日,朝陽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孫某霞陳某鵬返還700萬元。但孫某霞拒不履行債務,陳某鵬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截止到2020年12月22日僅執行到6763.6元,尚欠6993263.4元本金、69825元利息未能執行。在前述居間合同糾紛訴訟過程中,陳某鵬獲悉孫某霞擁有涉案房屋一套。

2020年7月16日,陳某鵬簽收法院保全裁定時才知曉涉案房產已被孫某霞轉移。經查詢,孫某霞480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郭某輝孫某霞為逃避債務,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導致其名下沒有財產,對陳某鵬的債權造成損害,且受讓人郭某輝知道該情形。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孫某霞辯稱:不同意陳某鵬的訴訟請求,陳某鵬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郭某輝辯稱:不同意陳某鵬的訴訟請求。郭某輝作為買房人不應成為本案被告,訴訟地位應當是第三人。陳某鵬孫某霞沒有簽訂居間合同,二人之間的訴訟有可能是虛假訴訟。陳某鵬沒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郭某輝孫某霞購買房屋不是明顯不合理低價,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查明

一、陳某鵬孫某霞的債權情況。

2019年,本院受理陳某鵬孫某霞、北京S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2020年本院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陳某鵬孫某霞事實上的居間合同關係於2018年12月3日起解除;2.孫某霞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鵬返還700萬元;3.駁回陳某鵬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於2020年8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後陳某鵬申請執行該判決。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經詢,孫某霞認可與陳某鵬存在上述判決確認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孫某霞郭某輝就買賣涉案房屋簽訂合同的情況。

審理中,陳某鵬提交了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孫某霞郭某輝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網籤合同》),該合同落款日期為2019年7月11日,約定:郭某輝孫某霞購買涉案房屋一套,房屋成交價格為480萬元。陳某鵬以上述合同為依據,主張孫某霞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涉案房屋,損害其對孫某霞的債權。孫某霞郭某輝認可上述合同的真實性,但稱該合同系網籤合同,為減少税款故將真實的成交價格寫為480萬元,房屋實際售價應為1500萬元。

對於買賣涉案房屋的過程,孫某霞稱:孫某霞2018年9月開始委託北京D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將涉案房屋掛牌出售,後通過D公司得知郭某輝的購房需求,並在該公司中介下與郭某輝簽訂了購房合同。郭某輝稱:2019年郭某輝因妻子懷孕想換一個大點的房子,在D公司發現孫某霞的購房信息,通過D公司人員高某實地看過兩次房,談好價格後,由D公司做成了購房的各種手續。

對於上述陳述,孫某霞郭某輝提交了《北京D公司房屋買賣業務簽訂文件合訂本》,……該合同載明,涉案房屋成交價為480萬元,該房屋傢俱、家電、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等作價為1020萬元,付款方式見補充協議,郭某輝孫某霞支付定金100萬元。5.落款日期為2019年6月11日的《補充協議》,約定:交易房屋價款及傢俱家電、裝飾裝修和配套設施作價總計1500萬元;……

審理中,郭某輝申請證人高某出庭作證。高某出庭作證稱:其為D公司的地產店經理;郭某輝曾找其買房,其帶郭某輝看了幾處房子,後來郭某輝看中了涉案房屋;2019年4月底和2019年5月7日,郭某輝實地看房;在其工作下,郭某輝孫某霞達成一致,簽訂了合同;房屋實際售價是1500萬元,網籤合同中的480萬元是在符合税收規定的情況下做的,這樣做的話,税費是最低的;……據其所知,郭某輝在買房之前不認識孫某霞

陳某鵬對上述《北京D公司房屋買賣業務簽訂文件合訂本》及證人證言均不認可。陳某鵬孫某霞郭某輝在房屋買賣之前即相識,可以提交涉案房屋2018年及2019年的物業費單據,單據顯示交費人為郭某輝,由此可以證明孫某霞郭某輝早已相識。經查,陳某鵬提交的涉案房屋物業費單據交費起止日期分別為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和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金額分別為9508.72元和9519.55元,收款日期為2019年3月8日和2020年5月11日,“姓名”均為郭某輝

郭某輝稱其實際於2019年底交納了2020年的物業費,物業公司的系統不會顯示兩個業主的名字,故其與孫某霞在物業交割後,一個自然年之內的交費信息均顯示郭某輝的名字。為此,郭某輝提交了涉案房屋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物業費單據,該單據所載“姓名”為於某孫某霞之配偶)。

三、孫某霞郭某輝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

2019年6月8月15日,郭某輝孫某霞支付全部房款

另外,陳某鵬稱涉案房屋實際市場價格應當為16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鵬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陳某鵬孫某霞的債權已被生效判決確認,法院不持異議。陳某鵬雖以《網籤合同》所載交易價格(480萬元)證明孫某霞郭某輝的房屋買賣價格明顯不合理,但孫某霞郭某輝提交了總售價為1500萬元的合同,且雙方按該合同進行了實際履行,D公司工作人員亦出庭證實雙方實際交易情況,故法院認為孫某霞郭某輝提交的1500萬元合同系真實的合同,《網籤合同》所載明的交易價格並非真實房價。陳某鵬認為涉案房屋市場價為1600萬餘元,即使以此價格為對照,涉案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1500萬元並非明顯偏低。故陳某鵬主張的債權人撤銷權要件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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