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夫妻房屋離婚時約定歸子女後一方欠債其債權人起訴執行此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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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夫妻房屋離婚時約定歸子女後一方欠債其債權人起訴執行此房案例

原告趙某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確認位於北京市密雲區×的房產為趙某鵬的遺產;2.判決二被告在趙某鵬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32319元,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2010年至借款還清為止);3.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2010年趙某鵬從原告處借款32000元,後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趙某鵬償還原告32000元。趙某鵬於2012年去世。後,密雲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趙某聰在繼承趙某鵬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32319元,但該判決未明確趙某鵬的遺產範圍。

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密雲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密雲區人民法院以之前判決中並未確定趙某鵬的遺產範圍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的執行申請。現經原告調查,趙某鵬在2006年11月購買了位於密雲區×(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房產一處,該房產系趙某鵬與被告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現該房產登記在被告陳某名下,至今未過户,但該房產為其夫妻共同財產,趙某鵬去世後理應由被告趙某聰繼承。

涉案房屋為趙某鵬的遺產,趙某鵬去世後,趙某聰繼承趙某鵬遺產,並由被告陳某負責償還貸款。現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審查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聰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涉案房產在我父母離婚協議的約定中已經歸我了,不是遺產;我父親趙某鵬未留下任何遺產,我也未繼承任何遺產;我父親趙某鵬與趙某寬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在我父母離婚之後,離婚協議已經約定債權債務歸我父親一人所有,都是我母親陳某一人償還房貸,故涉案房屋跟我父親沒有關係。

被告陳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離婚協議約定趙某鵬承擔一切債權債務,趙某鵬與趙某寬的經濟糾紛發生在離婚之後,從趙某鵬和我離婚之後到去世期間其名下的財產才算遺產,故涉案房屋不是遺產;雖然涉案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我跟趙某鵬的離婚協議已經約定,房產留給趙某聰,過户沒過户是我跟趙某聰之間的事,與趙某鵬的遺產沒有關係;

離婚協議雖約定趙某鵬償還房貸,但實際上都是我在償還房貸;我還要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涉案房屋給趙某聰過户,原來想過户時,趙某寬申請法院將房產查封了,現在房子解封了,正準備過户的手續,但現在還沒有還清貸款。

 

法院查明

趙某德、秦某香系夫妻關係,趙某鵬系趙某德、秦某香之子,趙某聰與劉某涵之父。陳某與趙某鵬原系夫妻關係,陳某自述其與趙某鵬於1995年12月結婚,趙某鵬系再婚,陳某系初婚,二人婚後生育一子趙某聰。2006年11月,陳某與北京Y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以陳某的名義貸款購買位於北京市密雲區×房產一套。2007年10月趙某鵬與陳某經密雲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2.現有按揭房一所,歸兒子趙某聰所有,由父親趙某鵬承擔每月房費貸款1500元;……。2009年6月1日,涉案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陳某,共有情況顯示為單獨所有,附記載明抵押銀行為B銀行,抵押金額15萬元。

另查明:2010年,趙某鵬從原告趙某寬處借款32000元,經本院判決趙某鵬償還趙某寬32000元。因趙某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趙某寬向本院申請執行,後因趙某鵬於2012年4去世,本院出具了裁定終結執行。後趙某寬將趙某聰、陳某、劉某涵、趙某德、秦某香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起訴至本院,在該案中,劉某涵、趙某德、秦某香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本院作出判決被告趙某聰在繼承趙某鵬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32319元。此後,經本院執行,因無法確定遺產,執行未果。現原告認為涉案房屋系趙某鵬的遺產,要求二被告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在庭審中,被告陳某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銀行還貸明細(2007年2月至2020年12月),欲證明涉案房屋銀行貸款自2007年開始由陳某進行償還,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寬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屬於趙某鵬的遺產;二是二被告是否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原告承擔清償債務責任。法院分析如下:

涉案房產是陳某與趙某鵬於2006年11月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2007年10月16日,陳某與趙某鵬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趙某聰所有。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合法有效。離婚協議中關於涉案房屋歸趙某聰所有的表述,系陳某與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該房產屬於雙方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因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有別於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雙方婚姻關係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贈與財產的目的得以實現,該贈與行為不得隨意撤銷。考慮到趙某鵬與陳某離婚時,趙某聰尚未成年,無償還銀行貸款能力,涉案房屋現登記在陳某名下,銀行貸款亦由陳某償還,但不能據此否定離婚協議中就涉案房產歸屬問題進行了變更。

在庭審中,陳某仍表示會繼續履行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過户給趙某聰。因此,離婚協議關於涉案房屋歸趙某聰所有的約定仍然有效,趙某聰基於該約定享有在條件成就時將房產過户至自己名下的合法民事權益。

另外,趙某聰對涉案房產享有的物權請求權是基於2007年10月《離婚協議書》而產生,而趙某寬對趙某鵬享有的返還借款請求權是基於2010年借款合同關係產生,時間明顯晚於趙某聰請求權產生的時間,故不存在趙某鵬與陳某通過簽訂離婚協議而惡意預先轉移、逃避其個人債務的可能性。故,法院認為涉案房屋不屬於趙某鵬遺產,原告認為涉案房屋屬於陳某與趙某鵬夫妻共同財產並由趙某聰繼承趙某鵬遺產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對原告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屬於遺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二被告是否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原告承擔清償債務責任。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之前判決已判決趙某聰在繼承趙某鵬遺產範圍內償還趙某寬32319元,上述判決已就趙某聰是否承擔責任作出了處理。原告雖在本案中提出了涉案房屋是趙某鵬遺產的線索,但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房屋不屬於遺產,趙某聰未繼承趙某鵬的遺產,因此原告再次要求趙某聰在繼承趙某鵬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陳某於2007年與趙某鵬離婚,不屬於趙某鵬繼承人範圍,故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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