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解析一起夫妻房屋離婚後一方出售對方起訴分割房款追加利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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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離婚律師解析一起夫妻房屋離婚後一方出售對方起訴分割房款追加利息糾紛

原告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坐落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售房款的50%,即255萬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利息損失,以上訴訟請求暫時合計為2691411.67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如下:原被告雙方原系夫妻,2011年原被告雙方通過訴訟離婚。生效判決確認,坐落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爭議房屋”)歸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原被告雙方離婚後,爭議房屋一直由被告父親佔有、使用。2019年6月份被告父親過世,原被告雙方商議確定由男方將爭議房屋出售,並平分房屋出售款。後被告將爭議房屋出售,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50%的房屋出售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售房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本案中,生效判決確認爭議房屋為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且雙方商議同意出售爭議房屋並平分售房款。被告將爭議房屋出售後,應按約定將50%的款項支付給原告,被告拒不支付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林先生辯稱:2003年底,我父母用了自己多年積蓄購買了“順義區一號”(以下簡稱順義房產)房屋自用。當時我父母年事已高,出於規避以後有可能徵收遺產税考慮,把房屋的產權人寫了我的名字。這畢竟是他們省吃儉用,幾乎一生的積蓄。原告周女士對這一情況是明知的,所以在2004年10月3日雙方協議離婚時,周女士對這一房產沒有任何訴求。

由於種種原因,離婚協議簽署後,雖然雙方各自獨立生活,但沒有及時辦理離婚手續。後來由於周女士的生意經營不善,而我的收入又遠高於她,她便開始胡攪蠻纏,企圖撕毀原《離婚協議》,重新分割財產,同時也對此順義房產提出要求。2011年在法院審理我們離婚案時,法院判決順義房產歸我們共同所有。但沒有寫明分割比例。在2012法院終審判決後,周女士也自知理虧,從未對順義房產主張過權利。直由我老父親居住。父親去世後恰巧我姐姐夫妻名下沒有房產,在房屋中介的提議下,我們就達成先把房屋贈與她,再由她出售,合理規避的房產差額的20%個人所得税全額歸她。2019年9月終於與一買主達成買賣意向。房屋作價160萬元,裝修、水電、供汽、供暖、通信、各種附屬設備及傢俱、家電等共作價350萬元。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見附件一。

但是,一、購房時的契税、公共維修基金:房屋產權證是2005年3月31日辦理的,“房產契税”和“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也是2005年3月31日繳納的。兩項共計:¥17235.42元,見附件二。這兩項錢是由我父母繳納的,我母親林母的存摺中,2005年3月31日有這項支出,見銀行支取記錄。(下圖)更何況繳納兩項費用是2005年3月31日,已是我們2004年10月3日簽訂《離婚協議》後的半年時間。在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第8頁第六行中明確寫到:“林先生與周女士均認可在離婚協議籤後,雙方再無任何經濟往來,故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後各自購買的其他財產應歸購買者本人所有,與對方無關。”

二、裝修:如果説《購房合同》是我父親代簽的,房屋裝飾、裝修從籤合同到付款,都是我父母做的,與我無關。收款收條上寫明是“林父”家裝款。見附件三。

三設施、設備:房屋的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和設備均是我父親的財產,有與相關公司簽署協議或繳款發票為證。此項出售所得與周女士無關。見附件四。

四、傢俱、家電:房屋內所使用的傢俱、家電、衞生設施、各種裝飾均是我父母財產,此項出售所得與周女士無關。轉讓給買家時,室內照片圖等,見附件五。

五、本次買賣的中介費、契税等:本次交易由順義區國税局和住建委核定價格為1699659.21元。我方繳納的登記費、契税、印花税、工本費等¥49453.55元。中介費¥40800元。應從房款中扣除。見附件六。

六、給代理人(林某芳)的房產差價所得税:225259.01元,應歸代理人所有。雙方也有簽訂合同,見附件七。

七、房屋買賣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及各種雜費:大概支出2萬元左右。應從房款中扣除。

 

法院查明

周女士與林先生曾系夫妻關係。林先生以離婚糾紛起訴周女士至法院,2011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二、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歸林先生與周女士共同所有;……後林先生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8月13日,周女士與林先生短信溝通:周女士提到要與林先生商量順義房子怎麼處理,林先生回覆:還是賣了吧,留着也沒用。

2019年10月22日,林先生與周女士微信溝通。林先生:把開户行、賬號也發給我。一旦買成了給你匯款。周女士回覆:晚上給你發。2019年12月12日,周女士提供銀行卡號給林先生。

2019年9月9日,林先生作為出賣人,林某芳作為代理人,與買受人陳某震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為:¥5100000元整(大寫)伍佰壹拾萬元整。……其他約定:1.為確保此房滿五唯一,甲方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辦理房屋贈予手續,贈予給林某芳。2.甲方辦理贈予手續的契税由乙方承擔。3.房本變更成林某芳以後,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庭審中,林先生提交2019年9月18日税收完税證明、刷卡截圖,用以證明其支出印花税404.68元、2.5元、404.68元,契税48561.69元。周女士認可上述契税、印花税支出,認可系被告出賣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合理支出,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一人承擔一半)。

庭審中,林先生認可在2019年11月月底已收到全部售房款項。

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生於林先生與陳某震之間,林某芳是作為代理人簽字的;一致認可為了房屋順利賣出,才過户至林某芳名下的,林某芳並非涉案房屋實際產權人;一致認可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且已經履行完畢。

庭審中,本院依法詢問案外人陳某震,其陳述2019年購買涉案房屋時,屋內裝修比較陳舊,未有傢俱家電等。

 

裁判結果

一、被告林先生給付原告周女士售房款252531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周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涉案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經生效判決認定歸周女士與林先生共同所有,涉案房屋出售後,售房款項應歸周女士與林先生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周女士認可涉案房屋產權由雙方共同所有,應該一人一半。林先生認為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認為沒有區分比例,認為其起碼佔到70%。林先生該項辯解意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信。售房款項應該由周女士與林先生均分。

雙方一致認可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發生於林先生與陳某震之間,一致認可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且已經履行完畢。

關於涉案房屋的售房款項。《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載明房屋成交價格為160萬元,該合同附件八載明:附件中(一)至(六)項所涉及的全部物品計價總和為350萬元,出賣人出售給買受人除以上標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折價款以外的金額為該房屋的網籤價款,出賣人出售給買受人的標的房屋總價款為510萬元。……庭審中,林先生提交裝修協議書、照片、契税完税證、公共維修基金的繳費證明、水費、電費、燃氣費票據等用以證明房屋配套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等涵蓋在房屋價值裏,與周女士無關。

綜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附件來看,涉案房屋並未體現房屋配套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等價值,林先生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房屋配套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折價款為350萬元。涉案房屋實際出賣款項應為510萬元,對於林先生辯稱賣房款應為160萬元的意見,於法無據,且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涉案房屋買賣過程中產生的契税、印花税,林先生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周女士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林先生提交託協議作為證據,認為售房過程中節省的個人所得税225259.01元應歸林某芳所有,應從本案售房款中予以扣除,於法無據,且未提交充分證據該項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法院不予採信,林先生辯稱房屋買賣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中介費及各種雜費也應予以扣除,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周女士要求林先生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林先生在2019年11月底即收到全部售房款項,周女士在2019年12月也已將其銀行卡號發給林先生,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林先生也表示一旦房屋賣出即給周女士匯款。對周女士要求林先生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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