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開發商因未及時結算工程款以房抵債債權人去世開發商起訴其繼承人支付房款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原告訴稱

房產律師——開發商因未及時結算工程款以房抵債債權人去世開發商起訴其繼承人支付房款糾紛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號房屋購房款3582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35278.63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與趙先生系母子關係,趙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H公司曾負責北京市順義區某項目工程建設。1999年5月26日,原告與趙先生簽署《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約定趙先生購買由原告開發建設的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購房款合計658217元,分兩次支付,簽約當日已付首付款30萬元,剩餘購房款於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否則從上述項目工程款中扣除。

簽約後原告如約向趙先生交付了房屋而趙先生卻未能依約於1999年10月1日前支付剩餘購房款,就從款中抵扣剩餘購房款一事,由於北京H公司與趙先生持有不同意見,北京H公司不同意抵扣,導致經多次協商該條款未能得到實施,原告雖多次向趙先生追索購房款,但該房屋購房款至今未付。

原告認為,原告與趙先生所籤《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執行。趙先生拖欠購房款已經構成違約,經原告多次催款毫無效果。2019年1月17日,原告就本案曾起訴趙先生至貴院,但經貴院調查趙先生已於2018年12月20日晚突發疾病去世,原告隨撤回了起訴,現原告將趙先生的繼承人列為被告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裁判。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辯稱:我兒子趙先生已交房款33萬元,剩餘的35萬元從工程款中扣。現在原告還欠趙先生工程款,當時説的也是從工程款中扣。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高某、趙某英共同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且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沒有用工程款扣減過房款。我方認為現不欠購房款。

 

法院查明

孫某系趙先生的母親。趙先生的父親於2014年7月1日去世。趙先生與高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一女,取名趙某英。趙先生於2018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

1999年5月26日,A公司(賣方、甲方)與趙先生(買方、乙方)簽訂了《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雙方約定: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一號房屋,後A公司(甲方)與趙先生(乙方)雙方達成《補充協議》,約定:一、乙方於1999年4月購買一號,總價591052元整;二、乙方已付30萬元整,剩餘房款291052元於199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1999年10月1日之前方未將全部餘款付清,則該房屋單價從4180元/平方米增至4655元/平方米,並從工程款中扣除。

庭審中,原告提交收據一張,證明趙先生於1999年支付了30萬元購房款,就是協議中已付的30萬元,尚欠購房款358217元。

關於所欠房款,庭審中經詢問,被告孫某稱:趙先生生前是做工程的,有個公司是北京H公司,在涉訴房屋所在小區做過工程,小區的上下水和煤氣管道都是該公司做的。原告欠趙先生的工程款沒有結清,現在原告不承認欠工程款,關於洽商的材料都交給了原告,我方手裏沒有資料,還沒有等趙先生起訴A公司,趙先生就去世了。

對此,原告稱:關於所欠購房款,在趙先生生前多次找其催促交付房款,趙先生稱暫時沒錢就一直沒給。

另,關於趙先生遺產情況,經詢問,被告孫某稱:我們並沒有繼承過趙先生的遺產。

經詢問,高某稱:高某和趙先生去世之前有過一次復婚,高某與趙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生了一個女兒,取名趙某英。2015年8月,趙先生和高某復婚的,2015年10月復婚,到去世之前跟趙先生一直是結婚狀態。

經查,2014年5月21日,趙先生與高某登記離婚,2014年5月22日,趙先生與蘇某登記結婚。2014年8月13日,趙先生與蘇某登記離婚,2014年8月13日,趙先生與高某登記結婚。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市A公司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具體在本案中,1999年5月26日,原告與趙先生簽署《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此契約與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在上述合同中約定趙先生購買由原告開發建設的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購房款合計658217元,分兩次支付,簽約當日已付首付款300000元,剩餘購房款於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否則從上述項目工程款中扣除。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之子趙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H公司曾負責北京市順義區某項目建設。現趙先生因病去世,原告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購房人趙先生之繼承人,要求其繼承人在繼承趙先生遺產範圍內支付剩餘購房款。

首先該剩餘購房款數額的確定涉及原告與趙先生生前公司工程款的結算事宜;其次,如趙先生剩餘未支付購房款數額確定,被告是否承擔清償責任有賴於趙先生遺產繼承事項的處理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原告與趙先生所籤契約中約定,剩餘購房款於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否則從上述項目工程款中扣除。

現原告與趙先生之間關於工程款的支付問題尚未解決。原告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趙先生繼承人償還涉訴房款不當。就原告所訴事項,其可待工程款問題解決後,視情況另行解決。故在本案中,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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