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律師——父母共同財產,父親贈與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訴無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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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律師——父母共同財產,父親贈與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訴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文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2019年3月被告趙某輝向被告王某斌贈與60萬元、向被告趙某君贈與60萬元,2019年4月向被告趙某霞和被告趙某泰贈與70萬元財產的行為無效。

事實與理由:林某英趙某輝1990年6月結婚,雙方系再婚。張某文林某英與前夫所育之子。林某英趙某輝婚後居住在A號,後房屋被騰退。林某英趙某輝與拆遷單位簽署騰退補償協議並獲得補償款。趙某輝將款項贈與趙某君王某斌趙某霞趙某泰,未經林某英同意,贈與行為無效。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輝王某斌趙某君趙某霞趙某泰辯稱:不同意原告張某文訴訟請求。張某文非本案適格主體,贈與行為合法有效,財產屬趙某輝個人所有。林某英就贈與未提過異議。對方未舉證證明本案存在惡意串通。

 

法院查明

 

一、關於各方當事人身份情況

 

林某英趙某輝1990年6月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張某文林某英與前夫所生。趙某霞趙某泰趙某輝與前妻所生。王某斌趙某霞之子,趙某輝之外孫。趙某君趙某泰之子,趙某輝之孫。林某英2020年11月去世,林某英生前户口X隊。

 

二、關於涉訴A號院來源及拆遷情況

 

趙某輝主張定西村A號房屋系婚前財產,提交1988年與陳某《離婚登記申請書》《協議書》:正房五間,廂房二間,屬陳某部分作價1500元,由趙某輝補給陳某。趙某輝提交《農村宅基地發證審批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趙某輝,面積233平方米。趙某輝提交《住宅建築調查表》:户主趙某輝,住宅建造時間1980年,建築面積69.68平方米,建築質量綜合評價一般。

 

2019年1月6日,北京市C公司(甲方)與趙某輝(乙方)簽訂《黑莊户鄉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乙方被騰退房屋坐落A號。房屋實測建築面積229.82平方米。被騰退人口趙某輝林某英。被騰退房屋補償費合計2091362元。

 

前述實際發放補償款2561958.4元由趙某霞代為領取並直接發放到趙某霞銀行賬户。趙某輝表示前述補償款已由趙某霞轉交給自己。

 

三、關於相關款項贈與情況

 

2019年3月12日,趙某輝分別向王某斌趙某君各自轉賬600000元。2019年4月9日至23日,趙某輝5筆取款合計70萬元交付給趙某霞趙某泰。經詢,趙某輝表示因之前宅院裝修趙某霞趙某泰出過錢款,故趙某輝林某英商量給趙某霞趙某泰王某斌趙某君一些補償。

 

四、關於林某英所留遺囑情況

 

2019年12月27日,林某英留《遺囑》:位於X隊A號房屋的拆遷騰退補償款及兩套拆遷安置房屋是我本人和趙某輝夫妻公共財產。屬於我本人的份額去世後由張某文繼承。若有遺囑未涉及的我的財產,本人去世後亦由張某文繼承。該《遺囑》由林某英簽字,由林某奇、劉某見證並分別簽字。

 

另查一,2019年12月,林某英曾將趙某輝訴至本院要求獲得X隊A號房屋補償款一半,確認兩套安置房歸夫妻共有。該案審理過程中林某英去世。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另查二,另案張某文以析產繼承糾紛為由將趙某輝王某斌趙某君趙某霞趙某泰訴至本院,要求繼承被繼承人林某英的遺產。

 

 

 

裁判結果

 

一、確認被告趙某輝向被告王某斌贈與60萬元的行為無效;

 

二、確認被告趙某輝向被告趙某君贈與60萬元的行為無效;

 

三、確認被告趙某輝向被告趙某霞、被告趙某泰贈與70萬元的行為無效。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所涉補償項目,結合當地拆遷政策,其中補償基價、項目配合費、提前搬家獎、無違章獎勵、未超佔宅基地獎勵、週轉費等與被騰退人有關,對應補償由趙某輝林某英夫妻共享。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有,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查明事實,趙某輝自行向趙某霞趙某泰王某斌趙某君贈與大額款項,明顯超出一般日常生活所需,超出日常情誼贈與範疇,該贈與行為因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林某英共有利益,故無效。趙某輝辯稱張某文非本案適格原告,法律規定原告適格是以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為限,因趙某輝處分其與林某英共同財產勢必影響張某文繼承利益的實現,張某文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並符合適格原告主體身份;趙某輝辯稱其處分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即便考慮補償款中存在趙某輝婚前財產價值形式轉化,但根據林某英長期在被拆遷宅院共居事實,以及拆遷時林某英同為被騰退人身份,多個補償項目顯然不能排除林某英依法享有權益,故法院趙某輝該項辯稱意見,不予採納;

趙某輝辯稱該贈與行為得到林某英許可,應由主張該事實成立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然其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加之此前林某英曾起訴趙某輝要求確認和給付拆遷利益,亦可推定贈與行為違背林某英本意。故法院趙某輝該辯稱意見不予採納;趙某輝辯稱本案不構成惡意串通法律情形。因贈與行為不以對方支付對價為條件,受贈人系純受益方。因此贈與合同關係中不存在善意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足之虞。反之,正因贈與無償性特點,應結合案情嚴格審查合同效力。

法律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當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時,明顯違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損害配偶一方合法權利,故對單方贈與行為效力應持否定評價,且系全部無效;就趙某輝主張趙某霞趙某泰對宅院裝修出款事實,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當無證據佐證各方包括林某英當時存在借款合意時,該行為更符合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綜上,法院張某文訴請,予以支持。對趙某輝等人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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