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決定不再續簽,應支付經濟補償還是賠償金?
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決定不再續簽,應支付經濟補償還是賠償金?
劉剋星律師
説明:本律師關於本文案例及類案檢索所用關鍵詞:全文“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8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動爭議
3、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王某為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公司(甲公司為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
甲公司已與王某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2020年8月10日到期。
甲公司在雙方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主動向王某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甲公司一審起訴訴求】
甲公司無需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941.36元.......
【一審法院判決】(部分)
甲公司應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1865.88元……
【王某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改判甲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或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85941.36元.......
【二審爭議焦點之一】
甲公司是否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王某主張甲公司於2020年7月17日口頭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未向其説明解除原因,系違法解除,應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公司主張其並非解除與王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而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並提交微信溝通記錄予以證明。經查,甲公司已與王某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2020年8月10日到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甲公司在雙方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且王某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情況下,主動向王某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根據仲裁查明且雙方認可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結合甲公司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備用金金額等核算,甲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85941.36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就提出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本質上是剝奪了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而不是支付經濟補償即可。
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遇到類似情形,在雙方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勞動者最好保留證據證實其在合同到期前提出或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因為法律規定的是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簽訂,不是達到條件用人單位必須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勞動爭議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同時對於法律的理解,不同的人可能存在差異。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觀點及解讀,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個人的建議。)
有興趣的還可以看下如下判決:
1、案號:(2019)粵0304民初54040號
2、案號:(2021)粵03民終14668號
3、案號:(2021)粵03民終34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