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將房屋贈給女兒 - 能否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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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蒙向東

離婚協議將房屋贈給女兒,能否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凌大爺與夏老太原是夫妻。二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登記在凌大爺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獨生女小萍,但後來未協助小萍過户。小萍將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父母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凌大爺與夏老太協助小萍將上述房屋轉移登記至小萍名下,駁回房屋歸小萍所有的訴請。

原告小萍訴稱,父母在協議離婚時,曾協議約定將登記在父親凌大爺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自己,二人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但離婚後父母至今未配合將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小萍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的贈與條款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夏老太辯稱,其同意小萍的全部訴請,近期可配合小萍過户。

被告凌大爺辯稱,其不同意小萍的全部訴請。離婚協議中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給小萍,是因為自己在婚內欠下了鉅額賭債,為讓母女安心,也是作為男人的擔當,才在離婚時放棄了上述房產,獨自揹負賭債。但是,賭博只是離婚的原因,目前自己已還清賭債、再婚並育有一子。為給新家庭一個説法,要求修改贈與條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排除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撤銷的相關條款,而應當以欺詐、脅迫為變更或者撤銷的條件,並應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提出主張。離婚協議是凌大爺和夏老太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等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凌大爺雖以離婚時獨自承擔賭債、已再婚並育有一子等為由,申請變更離婚協議,但其未在登記離婚後一年的除斥期間屆滿前提起訴訟,其在本案中提出該項主張已明顯超過上述除斥期間,故不予支持。但小萍依據協議內容僅就房屋享有債權,而非物權。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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