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殃及無辜 - 依法這樣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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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喬宇飛 張建徵 黃慶華

房屋失火殃及無辜,依法這樣賠

秋冬季節,無論是天乾物燥的北方,還是陰冷潮濕的南方,居民用火用氣用電都明顯增多,給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具體挑戰。火災高發多發期,更是火災防控的關鍵期。居民住宅發生火災危害甚廣,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就該院審理的幾起涉居民住宅火災糾紛案件作出提示。

電瓶車上樓充電引發火災 業主賠償鄰居損失

周某與楊某系夫妻關係,二人住在江北區某小區某棟29層房屋內。2020年4月,周某購買了一輛代步用的電瓶車,平時停放在樓棟大廳內,沒電的時候將車輛推回家中充電。

2021年7月17日,周某使用電瓶車時發現車沒電了,便將電瓶車推回家中,當天沒有給車輛充電。7月19日晚11時許,周某將電瓶車推到陽台上充電,隨後返回卧室睡覺。7月20日凌晨4時許,周某與楊某在睡夢中被大火驚醒,二人發現火情後叫醒家人下樓逃離,在下樓過程中楊某撥打了119報警電話。

重慶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後,立即派出消防救援人員到場將火撲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電瓶車發生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80平方米,造成周某家房屋裝修、室內傢俱家電,以及29層及樓上其他部分房屋裝修、物品等燒燬,直接財產損失合計9.72萬餘元。

鄒某、郭某是住在31層的業主,他們的房屋處在此次火災受損範圍內,損失包括窗户玻璃燒碎、屋內牆壁燻黑、窗簾脱落、空調外機損壞、陽台上的植物因高温燒死。經評估,該房屋的財產損失評估淨值為5810元。2021年9月16日,鄒某、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楊某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

江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周某違規將電瓶車推回家中充電,電瓶車發生電器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楊某作為周某丈夫,在周某將電瓶車推回家中充電時並未予以制止,以致引發此次火災,其行為也存在過錯,應當與周某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周某、楊某連帶賠償鄒某、郭某財產損失5810元。

租客不當使用取暖設備 房東訴請賠償獲支持

2019年11月19日,劉某與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劉某將其位於江北區福來路某居民樓某棟的房屋出租給張某使用,租賃期間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租金1600元每月。

2020年3月4日凌晨1時左右,張某在客廳沙發上看電視,隨手將電暖爐放在沙發旁邊取暖。沒過多久,張某便在沙發上睡了過去。一段時間後,張某聞到煙味醒來,發現沙發靠近烤火爐的位置已經燃燒了起來。張某試圖用沙發上的毛毯將火蓋住,並用盆子在廚房接水滅火。隔壁鄰居撥打了119報警電話,小區物業也拿來多個滅火器,但仍未將火撲滅。混亂中,張某關閉了廚房的天然氣,廚房的熱浪將張某燒傷。

消防救援人員接警後到場將火撲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電暖爐距沙發過近,且長時間烘烤,引燃沙發及上面可燃物並蔓延成災。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40平方米,導致房屋裝修、室內物品及樓上部分住宅裝修及室內物品等燒燬,1人受傷。經統計,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合計8.74萬餘元。

2021年8月30日,房東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房屋的裝修費用,以及房屋裝修期間的租金損失。

江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涉案房屋承租人張某使用電暖爐不當導致火災,造成房屋產權人劉某損失,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劉某主張的各項損失,經評估,本次火災導致涉案房屋室內裝修、設備、其他財產損失共計54600元。由於該財產損失已包含裝修損失,劉某自行裝修產生的裝修費用不屬於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因涉案房屋被損毀,劉某對房屋進行維修期間無法出租,劉某有權要求張某賠償租金損失。法院遂判決張某賠償劉某財產損失54600元、租金損失11200元,並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電氣線路故障起火致人死亡 多方主體共同擔責

2019年7月23日23時左右,江北區某小區63號樓一樓的樓梯間發生火災,火災燒燬了樓梯間內堆放的雜物、摩托車、電瓶車、電氣線路以及樓梯間裝修等物品。雖然本次事故的過火面積僅約4平方米,火情並未進一步蔓延擴大,但卻導致該樓居民劉某、王某向樓下逃生的過程中被火燒到,最終不幸死亡。

經消防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為一樓樓梯間東側中部的起火點處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了火災。事故現場安裝有多條電氣線路,包括電力公司的電力線路,以及廣播電視、移動、聯通、電信等公司的光纖線纜。於是,劉某、王某的親屬將上述公司、小區物業公司以及事故現場摩托車、電瓶車的所有人袁某、李某起訴致法院,要求各被告對劉某、王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江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關於本次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電力公司申請依法委託作出的鑑定報告,排除電力線路主動短路和通信光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但事發現場的地線樁連接處存在漏電打火現象。由於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事發時存在煙頭等外來火源介入情形,本次火災事故系由該地線打火問題所致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認定火災事故系因該地線打火問題所引發。

法院認為,本次火災事故系因地線接頭處維護管理不當導致鏽蝕打火所致,物業公司、電力公司作為地線設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該地線連接件發生鏽蝕後未及時更換處理,未盡到維護管理義務。李某和袁某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將其車輛違規停放在一樓樓梯間,二人的車輛均作為可燃物參與了本次火災的燃燒。同時,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未盡到對樓梯間堆放的可燃物品進行及時清除和轉運的義務,為火災的引發創造了條件。以上被告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或蔓延擴大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比較上述各責任主體的過錯程度以及其各自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或擴大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確定由物業公司、電力公司、李某、袁某分別承擔55%、35%、5%、5%的侵權賠償責任,共同賠償劉某、王某的親屬共計122.7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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