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公路延伸殃及村民 - 補償不合理依法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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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二環公路延伸殃及村民 補償不合理依法抗爭

侯某等三人系濟南市市中區十六裏河鎮搬倒井村村民,一直在本村居住,並且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證。2015年11月份,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臨時設立的濟南市市中區二環東路工程建設指揮部下發用地通知,稱因二環東路南延工程用地的需要,侯某等三人房屋位於徵收紅線範圍內。之後經常有不明人士對房屋進行監控,期間村委會及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到家溝通補償問題,並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手續。並且進行言語恐嚇,稱如果不籤協議,要強拆房屋。

2015年12月6日上午9:00左右,侯某等三人的房屋遭遇不明身份人士強拆,侯某等三人家中所有物品毀於一旦,其中傢俱、家電、現金等物品損失慘重。侯某等三人受到驚嚇,侯某等三人愛人撥打110向當地公安進行報警求助,然而當地公安未對侯某等三人所遭遇的違法強拆事件進行立案調查,致使侯某等三人至今無家可歸,生活無法保障,損失無法彌補。

【及時維權】

因為二環東路南延、二環南路東路快速路建設是山東省、濟南市重點工程,因此濟南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線紅線範圍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因此,侯某等三人在察覺政府可能採取強拆手段前,及時委託了本站拆遷律師。為了達到逼迫搬遷目的,2015年12月4日,本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濟南市市中區二環東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及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市中區分局、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興隆街道辦事處聯合下發《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要求侯某等三人於貳日內清理地上附着物並交出土地。

本站拆遷律師經分析認為,被告所作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嚴重違法,在第一時間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6年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法院歸納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1.三被告作出的通知對原告的權利義務是否產生影響?2.三被告作出的通知是否合法?

【庭審激辯】

激辯1:三被告區政府、國土局、街道辦作出的通知對原告的權利義務是否產生影響?

被告區政府、國土局、街道辦律師辯稱:涉案通知書是一般督促行為,並未對原告權益產生影響,且該通知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對原告權利義務未產生改變。而原告侯某等三人代理律師劉光明認為:首先,被告所做的通知並非督促行為,該通知對原告新設定了2日內交地的義務,對原告已經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這兩項權益造成減損,因此該通知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其次,三被告作出通知是基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行政授權,屬於行政職權的一種。再次,原告房屋也在通知作出後2日內拆除,從客觀事實上印證了該通知的強制性。因此原告與三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具備直接的利害關係,該通知屬於行政行為的一種,該通知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最終法官當庭採信原告代理律師的意見,認定三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激辯2:三被告區政府、國土局、街道辦作出的通知是否合法?

劉光明律師從三被告作出被訴通知主體是否適格、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角度進行了激烈辯論:

首先,被告一市中區人民政府、被告三興隆街道辦事處並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是作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這一行政行為的法定機關,被訴通知作出的主體不適格。被告二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市中區分局並不屬於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樣無權作出被訴通知。因此,三被告作出被訴通知的行為明顯違法。

其次,本案原告侯某等三人作為被徵收人並不符合作出被訴通知的法定條件,三被告作出被訴通知存在嚴重的手續缺失。原告作為本分老實的農民,自始至終不存在違反法律的任何行為。三被告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反法律行為的相應證據,因此在原告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前提下,並不符合作出被訴通知的法定條件,三被告作出的被訴通知,屬於濫用法律以到達逼迫原告搬遷的目的。

再次,也是本案的核心關鍵:三被告在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並未取得合法的徵地審批手續!經法庭審判長當庭詢問,三被告均陳述:涉案二環東路南延、二環南路東路快速路項目的土地並未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涉案土地的性質也並不是國有土地。也即是説三被告在土地未徵收的情況下就開始違法實施徵地行為,並要求原告交出土地,程序嚴重違法,數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

最後,三被告作出被訴通知並不符合法定的程序,本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三被告在作出被訴通知前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因此三被告作出被訴通知存在嚴重的程序缺失。

【法理解析】

行政機關在履行徵地實施行為,以及作出約束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時,應當取得法律的明確授權,基於“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三被告在涉案土地未依法徵收的前提下,為了達到逼迫原告等村民搬遷的目的,草率作出通知於法無據。屬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和超越職權行為,並且應當為此承擔違法行政所帶來的違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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