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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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是: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買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且開發商沒有給出正當理由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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