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的房屋不算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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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8年前的房屋不算違建?

08年前的房屋不算違建?

08年前的房屋不算違建,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二、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裏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裏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我國的法律正處於不斷的完善之中,但是並非是所有的之前確定的法律規範沒有頒佈前修建的房屋就屬於違建房。違反相關法律修建的房屋,我國相關機關會責令其拆除,若是違反規定不願意拆的,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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