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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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需要業主自己辦理嗎?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是什麼意思

不需要,根據我國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物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併申請登記。由此可見,房產開發商是共有部分申請初始登記的主體。但在實踐中,開發商在進行建設審批時,往往是通過“分期分批”的方式,這種分割式的房屋登記方式使得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確認,建築區劃內對共有部分的原始規劃,可能會因後期的審批產生較大改變。實踐案例中,業主常常發現,開發商事先承諾的公園綠地在後期建設中建成了新的住宅樓,當業主進行維權時,開發商卻出示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這反映了登記程序上的缺漏。

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初始登記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並進行審查。因此,為了保護業主的共有權,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就應該強調對共有部分登記的重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就應要求其提供依法屬於業主共有部分範圍的法定資料,包括這些部分的類型、具體用途、面積大小、所在位置、權利歸屬等證明文件。保證在該建築區劃內接下來的開發建設與預售中規劃一致。確保共有部分權利的完整性。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其實,業主可以諮詢一下自己身邊已經買過房子的這些朋友,相信沒有一位業主親自去辦理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登記,關鍵是有些業主到現在都沒有理解和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另外,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登記制度現在沒有什麼特別完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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