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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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户。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二、劃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種類的理論和實際意義

1.它能夠反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實質。在縱割式區分所有權中,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有關係極為單純,而橫割式和縱橫分割式區分所有權中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十分複雜。因而,它能夠反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實質上指橫割式和縱橫分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縱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除共同壁、樑、柱外,與一般所有權無異。因此,有的學者把其排除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外。

2.它對處理共有部分和共同關係具有實際意義。在縱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下,共有部分按一定標準劃分中以分屬於各個所有人,他們之間並無密切的共同關係,不發生管理團體的成員權問題。而在橫割式和縱橫分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下,基於維持區分所有權的需要,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不得分割,各個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享有持分共有權;並且基於對建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他們之間發生管理團體的成員權問題。

3.對立法和法律適用之意義。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有縱割式、橫割式及混合式區分所有權三種類型,而後兩者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核心和重點。因而它直接影響到區分所有權的立法與法律適用。縱觀各國現行立法,有的對三種類型的區分所有權進行統一立法,如法國現行《住宅分層所有權法》和日本現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有的僅對橫割型和混合型區分所有權進行立法,如現行《德國住宅所有權法》。但是,從現代各國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立法的最新發展趨勢來看,橫割式和混合式區分所有權仍將是立法和法律適用之重點,也是我國立法、司法和學説理論的重點所在。

我國的公民在購買了房產後都是可以依法的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同時也是可以使用建築物中的公共區域,那麼為了更好的保障所有業主的使用權也是將建築物的所有權進行了區分,同時建築物的業主也是可以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佔有、使用以及獲得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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