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退定金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開發商不退定金怎麼辦?

開發商不退定金怎麼辦?

開發商不退定金可以通過起訴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如果開發商不退還定金購房者可以起訴。

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民法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那麼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對此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是需要支付違約金,只不過説支付的違約金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的內容來進行確定,沒有協商的就按照實際損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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