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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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哪些情形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一)基於法律上的規定:

1、交付定金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由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2、交付定金後開發商又拒絕出售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承擔自己的相關損失。

3、交付定金後開發商不能開發或預售該商品房,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對定金問題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基於合同的約定: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初步的購房意向,在簽訂認購書時雙方約定了符合某一條件時,開發商返還定金同時解除合同,或者開發商返還定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主張返還定金。比如雙方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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