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開發商返還商品房認購協議中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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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開發商返還商品房認購協議中的定金
房屋認購書也稱之為購房意向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正式銷售前,與有意向其購買房屋的購房者簽定的書面協議,是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售房中的慣常做法。開發商為了能夠順利簽訂購房合同,一般都會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購房定金,以此來約束購房者。開發商通過商品房認購協議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定金能否返還適用下列規則:
1、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定金罰則處理;如果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訂立的,定金不能退。如果因開發商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訂立的,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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