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車庫產權歸屬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歸屬誰?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併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髮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裏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着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關於車庫歸屬問題不僅僅是私法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而是涉及到了對業主利益的強制性保護。因為業主由於其信息和經濟弱勢,無法與開發商在車庫的歸屬甚或價格方面平等地進行協商,所以應當通過強行性規範對其利益進行傾斜和保護。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可這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情,因此導致了許多糾紛的產生。有些時候,業主明明已經公攤了車位所在區域的面積卻仍向開放商繳納了購買費或承租租金,致使開發商二次獲利,或者開發商將本不屬於自身產權歸屬的車位、而是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的車位私下賣掉,這都是業主購買前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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