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離婚協議簽訂後能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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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離婚協議簽訂後能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包含人身關係條款和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離婚協議自離婚手續完成時生效,離婚未成,離婚協議不生效。那麼,離婚協議生效後,一方反悔的,能否撤銷離婚協議呢?首先,離婚協議中的人身關係條款如婚姻關係自願終止、撫養費條款一旦生效,任何一方不享有撤銷權。然而,對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任何一方反悔的,有權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撤銷權和變更權需要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行使,能否撤銷或變更,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即是否存在起訴方受脅迫、受欺詐的情形,否則,不能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分割條款等財產分割條款。這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撤銷權事由不同的是,離婚當事人不能以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起訴撤銷或者變更財產分割條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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