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離婚協議簽訂後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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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離婚協議簽訂後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包含人身關係條款和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離婚協議自離婚手續完成時生效,離婚未成,離婚協議不生效。那麼,離婚協議生效後,一方反悔的,能否撤銷離婚協議呢?首先,離婚協議中的人身關係條款如婚姻關係自願終止、撫養費條款一旦生效,任何一方不享有撤銷權。然而,對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任何一方反悔的,有權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撤銷權和變更權需要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行使,能否撤銷或變更,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即是否存在起訴方受脅迫、受欺詐的情形,否則,不能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分割條款等財產分割條款。這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撤銷權事由不同的是,離婚當事人不能以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起訴撤銷或者變更財產分割條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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