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付款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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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付款方式有哪些?

預售房付款方式有哪些?

商品房銷售中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付款。選擇一次性付款可能會得到開發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購房者必須以足夠的資金做後盾,且這種付款方式風險比較大。分期付款對購房者比較有利,尤其對於期房項目,購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進度分幾次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直至商品房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尾款,這樣對買賣雙方都比較公平。其他方式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協商的結果,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任何付款方式及期限都是允許的。本款在購房實踐中主要涉及銀行貸款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貸款買房必須先支付不低於購房款30%的首付款,其餘部分由購房者按月向銀行償還。以按揭方式購房,除負擔銀行的利息外,還需支付銀行的律師費、保險費等費用,雖然有些費用由購房者來負擔是不合理的。需要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購房者一般對出現銀行拒絕貸款的情況下購房合同是否有效及首付款如何處理的問題沒有作出約定,如果將來購房者辦不下來貸款,開發商常以買方違約為藉口,拒絕退還首付款。

為此雙方可約定如下: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考慮到買受人可能受到的損失,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什麼是房屋預售

房屋預售也稱商品房預售,樓花買賣,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它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

預售條件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 第45條規定,商品房 [3] 預售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3)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開發商如果違反城市規劃自建商品房 並將其預售,真正受到損失的將會是善意購買人。 

(4)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5) 七層以下的達到主體工程封頂;七層以上的,主體工程須建到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層數;已經同金融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6) 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預售特徵

(1)房屋預售是一種附加期限的交易行為。即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期限,並把這個期限的到來作為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據。

(2)房屋預售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由於商品房的預售不同於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國家因此加強了對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規範。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資格及程序作了規定,而且還要求在預售合同簽訂後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預售合同

(1)雙方的名稱、地址,法人組織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名。

(2)標的,即預售商品的位置、編號。

(3)數量,預售商品房的數量,面積應以平方米來計算,並明確的是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或其他面積。

(4)價款即房屋的價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僅應標明單價,還應標明總價;我國《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定,但對預售款徵收的數額和期限卻沒有統一的規定,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根據建設部的規定,預收商品房預售款,在房屋開工建設時不得超過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收至60%,到房屋封頂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時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預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質,明確是住宅用房、辦公用房還是經營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產權轉移的方式、期限。

(8)違約責任。

(9)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預售房就是我們所説的期房,期房就是還沒有建好的房子,期房對於已經建好的房子來説價格要便宜一些,而付款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給予,但是購買預售房的時候一定要更加的小心,仔細的看清合同,也一定要注意交房的日期是多久,這樣也可以避免之後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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