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日照的鑑定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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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日照的鑑定方法是怎樣的

如今人們在購買房產的時候,除了會考慮到房屋的交通、價格之外,還比較怕關注房屋的日照情況。如果房屋是背光的話,那一直處於陰暗的狀態,此時也是不適宜居住的。因此在購房的時候就要掌握一些建築日照鑑定的方法。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建築日照鑑定方法和標準分別是什麼。

一、建築日照的鑑定方法和鑑定標準

建築日照的鑑定方法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技術問題,具體應包括兩種鑑定方法:一種是以施工圖紙為依據進行模擬演算,如目前市場推出的日照模擬軟件確定採光時間和範圍;第二種是進行現場觀測測量,確定採光時間和範圍。針對個案採取何種鑑定方法才是最為客觀準確的方式,當事人是否有權進行選擇,以及就現場觀測而言,鑑定機構應該採取何種儀器觀測等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尤顯混亂。

鑑定機構不審查開發企業提供的施工圖紙或進行模擬演算,而直接選擇現場觀測,觀測方法就是現場目測,給當事人的感覺是缺乏科學性。 而鑑定標準通常是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方案》( GB50180-93)、《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1999)中關於住宅建築的日照標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日照標準是建立在區分建築氣候區劃的基礎上,以氣候區劃的不同(陽光傾角的不同)確定滿窗日照小時,北京(大城市)屬於Ⅱ氣候區,其日照標準應為大寒日,觀測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其間滿窗日照時間應大於等於兩小時。

二、關於採光權侵權的訴訟時效

針對採光權侵權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採光權受到的侵害是處於持續狀態的,且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權利具有物權性質,因此,對於採光權的保護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採光權雖然具有物權性質,但是作為權利保護,不能無限延長其保護時限。應當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作為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

採光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請求權的特徵,只要其對該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沒有讓渡出去,權利人就可以直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或消除可能發生的妨礙因素,所以無需用時效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相鄰妨礙的事實狀態在一般情況下是持續存在的,不會產生證據湮滅的困難,鑑於以上分析,該類糾紛只要妨礙事實持續存在,則被侵權人隨時可以起訴,不存在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的問題。

一個好的房屋應當有好的日照,保證每天可以充分的沐浴到陽光,這對生活在房子裏面的人來講也是很有幫助的。而對建築日照的判斷,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進行鑑定了。此時,也可以結合規定的鑑定標準來進行鑑定。若在這方面遇到什麼問題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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