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違約賠償責任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商品房買賣違約賠償責任是怎麼樣的?

商品房買賣違約賠償責任是怎麼樣的?

商品房買賣違約賠償責任是如果存在着違約情況的話,應當嚴格的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來進行賠償。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的規定,在六種情形下,商品房的購買者有權主張已付房款雙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三點:

1、消費者購買商品房受到欺詐的,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主張雙倍懲罰性賠償;

2、該懲罰性賠償僅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房屋的出賣人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不適用;

3、該懲罰性賠償的雙倍,不是合同標的額的雙倍,而是已付房款的雙倍,這是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不同之處。

二、購房雙倍賠償是什麼?

購買商品房時的雙倍懲罰性賠償,規定於三個條文,共有三個階段,六種情形:

1、合同訂立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合同訂立時——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3、交房階段——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買賣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肯定是需要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這對於雙方當事人,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現象的話,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是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的,具體的標準一定是根據合同內容來確定,這是屬於法律尊重和通用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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