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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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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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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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手續才生效。
實踐中,購房者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並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後才生效,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生轉移。
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户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再由房管部門批准交易並着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受批准、登記手續的影響。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買房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協議,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或者退房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實踐中是明確的區分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的,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即使物權沒有發生變動,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只要沒有效力瑕疵還是會被認定屬於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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