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條款的弊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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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條款的弊端是什麼
隨着經濟的發展,大家遇到的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越來越多,那麼合同格式條款的弊端是什麼呢?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沒有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是否一定無效?這要看情況而定。原則上,當事人一旦接受了對方的格式條款,就要受約束,無論其是否知道這些條款的詳細內容,或是否完全瞭解含義。然而,如果這些格式條款是當事人根本不能合理預見的、是意外的,如果當事人知道這些條款就根本不會接受,則這些條款應當是無效的。
如果格式條款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則是無效的,如果格式條款中有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或者有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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