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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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有沒有效?
律師解析:規避優先購買權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可訴請法院確認“陽合同”無效,並按照“陰合同”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
涉及到陰陽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權轉讓時,出讓方與受讓方同時簽訂兩份合同,除價格條款存在差異外,兩份合同內容完全一致。
此類合同出讓方和受讓方人為抬高了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屬於惡意串通,其他股東是根據“陽合同”價格標準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定,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基於股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欺詐行為而作出的。
民法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陽合同”無效,並按照“陰合同”的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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