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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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優先購買權
什麼叫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律師解答:您好,非常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房屋優先購買權的實現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一)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並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二)須出賣人出賣其標的物房屋於第三人。不能是贈與、遺贈、繼承、公用徵收、徵用等非因買賣而轉移標的物,否則對他人的干預即屬過分。(三)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四)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並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這説明承租人並不想購買該房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五)出租人須以一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我國現行法律均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的房屋,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管是採取書面形式,還是採取口頭形式,只要出租人將其意思表示傳達給承租人即可。最高人法院《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賣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撥打我的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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