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需要準守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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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需要準守哪些原則?
律師解析: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需要準守的原則分別有:
便於當事人訴訟原則;
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原則;
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的原則;
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法定其他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有如下情形: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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